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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邦環境緊急預案
- 分類:無分類內容
- 發布時間:2021-12-21 09:4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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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2014年12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函〔2014〕119號印發《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詳情
2014年12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函〔2014〕119號印發《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該《預案》分總則、組織指揮體系、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應急響應、后期工作、應急保障、附則7部分,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05年5月24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予以廢止。
環境保護部負責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的指導協調和環境應急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態勢及影響,環境保護部或省級人民政府可報請國務院批準,或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成立國務院工作組,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有關地區和部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成立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由國務院領導同志擔任總指揮,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國務院辦公廳履行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組成及工作組職責見附件2。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明確相應組織指揮機構??缧姓^域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由各有關行政區域人民政府共同負責,或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需要國家層面協調處置的跨省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由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提出請求,或由有關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向環境保護部提出請求。
地方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關鍵詞: 龍邦環境緊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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