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驗收
- 分類:社會責任
- 發布時間:2021-12-21 09: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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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是(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頒布實施的管理辦法。該辦法是為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監督落實環境保護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以及落實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環保驗收常見問題
發布日期:2021-12-27 15:07:33 信息來源:
1、企業投產(運營)后,是否需要辦理環保驗收手續?
應該辦理。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的主體。按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和標準,組織對配套的環保設施進行檢查驗收,制作驗收報告。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建設項目所需的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使用,并對內容、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在環保驗收過程中不得造假。
對主要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污染影響類》編制驗收監測報告; 對生態影響較大的建設項目,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生態影響類》;已發布火力發電、石油煉化、水利水電行業驗收規范的建設項目,核與輻射等,應按照行業驗收規范編制驗收監測報告或環保驗收調查報告。
建設單位不具備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技術機構編制。 建設單位對委托技術機構編制的環保驗收(調查)報告的結論負責。建設單位與受托技術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和受托技術機構應承擔的責任,可以以合同的形式約定。
2.施工單位能否自行監測?
有條件可以自己監控。驗收監測應當在主要工程調試條件穩定、環保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進行,并如實記錄監測期間的實際運行情況。 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行業驗收技術規范對工作條件和生產負荷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建設單位可以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利用自己的人員、場所和設備進行自我監測;也可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監測機構進行監測。
3.未驗收或環保驗收不合格能否投入生產或使用?
不能。驗收監測(調查)報告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的結論,對環保驗收不合格的情況進行核查,并提出驗收意見。 如有問題,由建設單位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交驗收意見。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通過經驗驗收后,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使用; 經驗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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